(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本市人防(民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类保障方案;依法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确定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并负责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防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防灾救灾服务。
(三)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兼顾人防要求;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开展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通信警报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依法做好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依法组织全市防空警报鸣放;指导督促县(区)开展人防指挥所建设。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参与制定防灾救灾教育计划,负责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征收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八)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南昌警备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