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航空兵在对战场军事目标袭击的同时,也对对方后方居民集中区和经济目标进行轰炸。因此,许多参战国家开始对居民和国民经济目标采取防护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空袭兵器的迅速发展,空袭的规模和破坏程度增大,交战双方都把轰炸对方城市和其他重要军事、经济目标,破坏战争潜力,动摇民心士气,作为赢得战争胜利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对民防极为重视,构筑防护工程,发布防空警报,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消除空袭后果,从而减少了空中袭击所造成的损失。例如,英国在加强防空作战的同时,采取较为完备的民防措施,虽遭受德国轰炸达5年之久,本土落弹弹重7万余吨,但伤亡仅14万人。战后,许多国家接受这次战争的经验教训,把加强民防建设作为战争准备的重要内容之一。苏联把民防视为保卫国家安全最重要的战略措施,在国防部设立民防司令部,并在各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州、市和区,以及工厂、农庄、机关、院校设置民防司令部或指挥部。美国认为民防是其整个威慑力量态势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在国防部设立民防准备局,州、市、镇都有民防机构。西欧一些国家把民防作为总体防御的重要支柱,纳入国家总体防御体系。很多国家的防空工程已具有相当规模,在城市修建地下铁道、地下街、地下车场,甚至把一部分重要的工厂(生产车间)、医疗设施和物资转入地下。建设完备的防空警报系统,建立专业民防部队和义务民防队。对居民进行防空知识教育和疏散准备。不少国家颁布民防法,用法律保证民防的实施。
中国组织人民群众防空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国民党政府为防备日本侵华军队的轰炸破坏,于1934年在部分省、市设立防空司令部,在一些市、 县、 镇设立民防组织。1937年颁布了防空法。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华苏维埃政府为对付国民党军队的轰炸,于1933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部分城乡建立过防空防毒委员会,指导群众防空。抗日战争期间,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都采取了人民防空措施,减少了敌人轰炸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人民防空体制,逐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毛泽东把人民防空提到战略的高度,号召全国人民“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周恩来亲自组织领导全国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了人民防空的任务、方针和政策,使这项工作不断发展。全国人民防空的领导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大军区、省(市、自治区)和重点城市也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其成员由政府、军队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人组成。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政府的有关部门、重点城市的街道和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也都建立有相应的机构或编配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人防工作实施领导、规划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