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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事指南
一、非行政许可事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销售防护设备产品合同备案
二、许可依据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5号)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生产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拟制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企业销售防护设备产品应当使用统一合同,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许可材料
(一)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购销合同(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二)南昌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备案表(三份原件盖单位公章)。
四、许可程序(见流程图)
五、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六、联系人及电话
首席代表:邓晖
窗口工作人员:钱坤 黄鹂 联系电话:83987559
七、工作时间
工作日(除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八、工作地点
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人防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