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要求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