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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4-27点击次数:790次
各市、县(区)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

各市、县(区)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发201524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平展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推进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以下简称“结建”审批)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以统筹规划为抓手,以与城市建设深度融合为途径,严格抓好“结建”审批工作。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目标毗连区民用建筑要切实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特别是学校、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审批时,要依法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要求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做到应建必建、应建尽建,切实保障各类社会群体同等享有获得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属棚改安置民用建筑的,在满足易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按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省人防办印发的《关于棚户区改造中涉及人防审批有关事项的批复》(赣人防字20146号)中关于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属棚改安置民用建筑免建防空地下室的条款予以废止。

二、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规定,新建医院依法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各人民防空专业队组成机构新建地面民用建筑应依法配套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救护工程和各类专业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可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

三、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应以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切实保障战时人员可以就近掩蔽。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修建物资库等配套工程的审批比例,年度审批修建物资库等配套工程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15%。原赣人防发201421号文第二款第二条“依据当地政府批准的人防建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比例协调的要求确定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住宅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在满足按户均3.5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修建人员掩蔽工程的基础上,可修建其它种类人防工程(如经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按上述标准推算所得面积,则全部修建人员掩蔽工程)”的条款予以废止。

四、鼓励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防通信警报布点规划,同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每个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五、新撤县设区的广丰区、赣县区、东乡区、柴桑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甲类标准审批。

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以往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前审批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