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现将《江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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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经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由江西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组织编制了《江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要求,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设防要求的具体技术措施。
本标准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对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有关战时防御武器的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做出规定。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5结构;6通风;7给水、排水;8电气;9说明,共九章。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借鉴了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等兄弟单位的标准经验,得到有关领导专家的指正,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本标准由江西省人防办负责管理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西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地址:南昌市师大南路56号,邮政编码:33000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西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
主要起草人:肖斌 张红怡 邓红专 林昆 陈忠华 陈龙 涂建红 吴杰 周宝香 邹江 张文玲
主要审核人: 葛洪元 李焕荪 吴永炉 余志坚 吴敏捷 李艳坤 余继军 涂勇 余淦 刘献荣
目 次
1、总则…………………………………………………………5
2、术语…………………………………………………………6
3、基本规定……………………………………………………7
4、建筑…………………………………………………………9
4.1一般规定………………………………………………9
4.2主体……………………………………………………9
4.3出入口………………………………………………10
4.4孔口……………………………………………………11
4.5辅助房间……………………………………………12
4.6平战功能转换………………………………………12
5、结构………………………………………………………14
5.1 一般规定……………………………………………14
5.2 常规武器作用计算一般规定………………………15
5.3 构造规定……………………………………………15
5.4平战功能转换………………………………………19
6、通风………………………………………………………19
7、给水、排水………………………………………………20
7.1一般规定……………………………………………20
7.2 给水…………………………………………………21
7.3 排水…………………………………………………22
8、电气………………………………………………………22
8.1电源配电……………………………………………22
8.2线路敷设……………………………………………23
8.3照明…………………………………………………23
8.4平战转换……………………………………………24
8.5其他…………………………………………………24
9、本规范用词说明…………………………………………25
条文说明……………………………………………………26
1 总 则
1.0.1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提高城市综合防空、抗灾能力,使人防工程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协调,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发》办法》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1.0.2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2 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并应纳入城市人防防护体系;
3应在保障平时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平时的设施、设备,完善战时人防防护功能。
1.0.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均应执行本标准,县级以下城镇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标准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地下空间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按不低于本标准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1.0.4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以下均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设计,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应满足预定的战时防常规武器的防护要求,抗力级别为不低于防常规武器6级,工程一般为隔绝防护,隔绝防护时间不小于3小时不大于8小时。 兼顾人防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地下空间 city underground space
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建筑空间。
2.0.2 兼顾人防工程 give consideration to civil air defense works
在城市建设项目中,依法履行修建人防工程之外的,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的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满足战时或临战时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建筑。分为单建式兼顾人防工程和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
2.0.3 人员临时掩蔽工程temporary shelter
临战时,主要用于保障人员临时掩蔽的人防工程,警报解除后人员即进行疏散转移。
2.0.4 物资临时储备库temporary storehouse
临战时,主要用于保障城市居民物资临时掩蔽的人防工程。
2.0.5 个人防护Personal protective
利用个人防护器材,对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灰尘的防护。
2.0.6 防护区 protective area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的区域。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按预定的防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类 防护 别 要求 |
防常规武器 |
Ⅰ类 |
6级及以上 |
Ⅱ类 |
满足抗力标准 |
注:Ⅰ类兼顾人防工程按本标准执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
Ⅱ类兼顾人防工程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前提下,应满足预定常规武器抗力标准,不考虑其他武器效应。
3.0.2 兼顾人防工程应以平时功能为主,兼顾临战时、战时功能。临战时、战时功能可确定为人员临时掩蔽、物资临时储备、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等。
3.0.3 穿过兼顾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仅针对Ⅰ类):
1 与本工程无关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不宜进入兼顾人防工程,燃气管严禁进入兼顾人防工程;
2 穿过兼顾人防工程顶板、临空墙的管道,均应设置套管,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500mm;
3 进入兼顾人防工程的管道均应按相关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3.0.4 兼顾人防工程宜与周边地下空间及其他兼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和人防主(支)干道相连通。
3.0.5地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0m2或在整个地下空间内功能相对独立的局部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宜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1 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小于100m;
2 毗邻下沉式广场、因平时功能需要顶板或外墙开洞面积超过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0%的地下空间;
3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00m的地下空间。
4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大于该地下空间净高1/2的建筑物。
4 建 筑
4.1一般规定
4.1.1 通至兼顾人防工程的电梯,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区以外。
4.1.2 人员掩蔽工程单元内不应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其他兼顾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内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时应符合防护要求,
4.2 主 体
4.2.1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应根据平时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并符合表3.2.1要求:
表3.2.1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工程类型 |
人员临时 掩蔽工程 |
物资库、物资 临时储备 |
综合管廊、交通隧道、交通干(支)道 |
防护单元面积(㎡) |
≤8000 |
≤16000 |
不划分 |
4.2.2 多层兼顾人防工程,当其上下相邻的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上层投影范围以内的以下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
4.2.3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
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或一道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墙两侧设有防护密闭门时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
4.2.4 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内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4.2.5 人员临时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且人均掩蔽面积不小于4m2/人。
4.2.6 人员临时掩蔽工程,掩蔽人数可按防护单元内平时使用的防护密闭通道宽度确定。
4.2.7 兼顾人防工程通向相邻非人防区的防护密闭通道宽度可以计入疏散宽度。通向相邻非人防区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得大于非人防区域楼梯间或坡道宽度之和,且每个防护单元通向相邻非人防区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得大于该单元总疏散宽度的1/2。
4.2.8 物资临时储备库战时主要出入口宜结合平时坡道出入口设计。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不足4000m2的,战时主要出入口门洞净宽不小于1.50m;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大于4000 m2(含)的,战时主要出入口门洞净宽不小于2.0m。
4.3 出 入 口
4.3.1兼顾人防工程战时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临时掩蔽工程每个防护单元小于4000 m2时,不应少于两个战时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大于4000 m2防护单元每增加2000 m2至少增加一个次要出入口。
2 物资临时掩蔽工程小于8000 m2的防护单元时,不应少于两个战时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大于8000 m2防护单元每增加4000 m2至少增加一个出入口。
3 相邻的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之外共设出入口。
4.3.2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门前距通道最近侧的距离应满足门扇最小开启长度。
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或设置竖井内时,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 战时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一道6级抗力的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门;
4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4.3.3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
4.4 孔口
4.4.1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4.4.2 兼顾人防工程的进风口、排风口采用不少于一道6
级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封堵的做法。
4.4.3 兼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通风采光井的设置尺寸及临战封堵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4.5 辅助房间
4.5.1 兼顾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内应根据战时功能预留战时值班室和用于储藏平战功能转换构件、抢修工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储藏空间。
4.5.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平时设有厕所的,可作为战时使用,平时没有厕所或数量无法满足战时使用要求的,人员临时掩蔽工程宜设置干厕(便桶),男女干厕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女比例: 1:1;
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4.6 平战功能转换
4.6.1 兼顾人防工程的孔口防护平战转换,需满足下列要求:
1、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战时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要求,其洞口净宽度不宜大于7.00 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其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应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
2、因平时使用的需要,在兼顾人防工程的顶板上开设采光井、设备吊装孔等,战时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要求,其净宽不宜大于3.00m、净长不宜大于6.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每2000㎡设计不宜超过2个;专供平时使用的楼梯、自动扶梯以及净宽大于3.00m的穿板孔,宜设置在防护区外。
4.6.2 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转换措施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设计中应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
3、平战功能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4.6.3 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1、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2、战时使用和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及其安装吊钩等。
3、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等穿墙管。
4、穿越地下室顶板的上部建筑的给排水管的套管应符合防护要求。
4.6.4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战时不使用的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防护要求,并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采光井、设备吊装孔,其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并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
4.6.5防护单元内,平时设置吊顶时,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坼卸。
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兼顾人防工程结构材料选择、材料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及泊松比应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1.2 结构承载力应分别按平时使用状况和战时使用状况进行计算,抗震类别、结构承载力、荷载确定、及荷载效应组合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结构设计的依据。
5.1.3 Ⅰ类兼顾人防工程只考虑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设计;
Ⅱ类兼顾人防工程只验算满足预定的常规武器抗力标准。
5.1.4 战时使用状况的结构设计荷载,应包括规定的武器一次作用与平时荷载效应组合。
5.1.5 结构设计采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动力分析,验算主体结构在动、静荷载同时作用下的承载力,可不验算其在动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
5.1.6 兼顾人防工程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按现行《人民防
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5.2 常规武器作用计算一般规定
5.2.1 兼顾人防工程顶板、底板、外墙及临空墙、门框墙的等效静荷载取值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5.2.2 兼顾人防工程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时,顶板、中间楼板、底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作用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结构厚度不小于200mm,且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5.2.3 兼顾人防工程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以及与普通地下空间相邻的隔墙可不计入等效静荷载,但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00㎜,配筋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5.2.4 兼顾人防工程室内出入口侧壁内侧的至外墙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大于5.0m时,室内出入口门框墙、临空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工程室内出入口侧壁内侧的至外墙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小于5.0m时,室内出入口门框墙、临空墙的等效静载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5.2.5兼顾人防工程室外出入口通道、主要出入口采用楼梯时等效静载取值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5.3 构造规定
5.3.1 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材料强度等级
构件类别 |
混凝土 |
|
现浇 |
预制 |
|
基础 |
C25 |
- |
梁、楼板 |
C25 |
C25 |
柱 |
C30 |
C30 |
内墙 |
C25 |
C25 |
外墙 |
C25 |
C25 |
5.3.2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3.2规定。
表4.3.2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
构件类别 |
钢筋混凝土 |
顶板、中间楼板 |
200 |
承重外墙 |
250 |
承重内墙 |
200 |
临空墙 |
250 |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
300 |
注:密肋楼板、空心楼板计算厚度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5.3.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外墙外侧 |
外墙 内侧、内墙 |
|
|
|
|
直接防水 |
设防水层 |
||||
40 |
30 |
20 |
0 |
0 |
0 |
注: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当基础板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
5.3.4 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4.3.4规定的数值。
表4.3.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分类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
C25—C35 |
C40—C55 |
C60—C80 |
|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 |
0.60(0.40) |
0.60(0.40) |
0.70(0.40) |
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压钢筋 |
0.20 |
0.20 |
0.20 |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 |
0.25 |
0.30 |
0.35 |
注: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0.1;
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采用括号内数值;
3、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PB300级钢筋,当采用HPB300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 ;
5、对卧置于地基上的兼顾人防工程结构底板,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5.3.5 在动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百分率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百分率(%)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25 |
≥C30 |
HRB335级钢筋 |
2.2 |
2.5 |
HRB400级钢筋 |
2.0 |
2.4 |
RRB400级钢筋 |
5.3.6 兼顾人防工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宜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人防配筋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宜小于受拉主筋面积的1/3。
5.3.7 兼顾人防工程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接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拉结筋间距不大于500mm,直径不小于6mm。
5.3.8 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构造要求应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5.4 平战功能转换
5.4.1 实施平战功能转换的结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转换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
5.4.2 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临战时实施平战功能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5.4.3 兼顾人防工程钢筋混凝土及钢材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6 通 风
6.1.1 Ⅰ类兼顾人防工程应设置战时清洁式通风系统和隔绝防护。
1)清洁式通风系统:战时通风系统利用平时设置的进、排风系统进行室内换气。
2)隔绝防护: 关闭防护密闭门,关闭平时通风系统。人员临时掩蔽隔绝时间应不小于3小时。
6.1.2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战时新风量标准:
1)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工程的新风量不小于5 m3/(P.h);
2)战时功能为物资临时掩蔽的工程的通风风量换气次数不小于1h-2h 。
6.1.3 穿过防护单元围护结构的平时通风管、孔应在临战转换规定时间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战时不使用的平时通风口采取封堵措施。
6.1.4 穿过防护单元围护结构的平时通风管、孔的封堵预埋件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临战采用相应规格的双向受力防护封堵板(FMDB型)实施封堵,安装封堵板前拧入M16螺栓固定封堵板。
7 给水、排水
7.1一般规定
7.1.1 穿过兼顾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措施应采取防护密闭、防不均匀沉降和防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径不大于DN150㎜的管道穿过兼顾人防工程的顶板、外墙、临空墙、防护隔墙时,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
防水套管;
2、 管径大于DN150㎜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7.1.2 穿过兼顾人防工程临战封堵墙的管道,宜设置便于管道临时截断、封堵的措施。
7.2 给 水
7.2.1 人员临时掩蔽的工程的人员饮用水贮水可利用防护区内的平时贮水池或采用成品桶装水。兼做战时功能的贮水池,应在3d内完成系统转换、消毒及充水。掩蔽人员饮用水量标准为:
3-6L/(p.d),贮水时间1d.
7.2.2 兼顾人防工程内部的给水管道,根据平时装修要求及结构情况,可设于吊顶内、管沟内或沿墙明设。给水管道不应穿过通信、变配电设备房间。
7.2.3工程给水管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隔墙时,应在防护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4 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3排水
7.3.1 兼顾人防工程的污废水平时宜采用机械排出。污水泵出水管上的阀门设置按现行相关国家规范执行。
7.3.2 多层兼顾人防工程,对相同防护等级的地下室,上层地面废水可排入下层地下室。地漏采用防爆地漏。
7.3.3 穿过兼顾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8 电 气
8.1电源 配电
8.1.1 战时电力负荷分为三级。一级为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应急照明和战时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二级负荷为水泵、正常照明;三级负荷为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8.1.2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Ⅰ类兼顾人防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6000 m2;
2.一个工程内人防工程与Ⅰ类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总数大于3个。
8.1.3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工程的内部电源;作为工程内部应急电源,连
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
8.1.4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产品。
8.1.5 工程内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8.2线路敷设
8.2.1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8.2.2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8.2.3 电缆桥架敷设需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电缆桥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8.2.4 室外电缆和管线应埋地敷设。还应符合第7.2.2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8.2.5 由室外地下进、出兼顾人防工程强、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弱电防爆波电缆井。
8.3照明
8.3.1 战时照明宜利用平时照明,战时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灯具的选择宜选用重量较轻的线吊或链吊和卡口灯具,当选用吸顶灯时,应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
8.3.2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8.4平战转换
8.4.1 为战时一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应结合平时已有的EPS、UPS,如平时未设置则战时设计到位平时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规定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8.4.2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的平时设备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
8.5其他
8.5.1 兼顾人防工程内的通信、接地及其他相关要求应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条文实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同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本导则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江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本标准是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提供依据,保障各类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
近年来,我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快速增长。今年我省也出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对合理开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同时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提出了明确指导性意见。我省新修订出台《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 的建设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不统一。因此,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1.0.3 本标准作为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建设必须执行本标准,同时由于省内一些发达地区的县级以下城镇,城乡一体化发展较快,城乡差别不明显,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 考虑省内一些发达地区本身设防要求较高,如果直接定位抗力等级为乙类常6级可能制约这些地区总体城市防护能力建设,所以本条规定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的防护级别为不低于防常规武器6级,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高标准。
2 术语
新定义的术语是根据本标准的使用要求,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给出确切名称和内涵的用语做出解释。
“兼顾人防工程”的定义主要是明确依法履行修建的人防工程之外的地下空间,是对一定区域内依法履行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有效补充。兼顾设防工程首先要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通过适当的战时功能设计和转换措施满足临战时人民防空的需要,突出兼顾设防工程应为依法履行修建的人防工程之外的工程项目。兼顾设防工程并不是按照完全现行国家规范设计修建的工程,在政策的要求上和设计的标准上应统筹考虑。
兼顾人防工程仍然要根据《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对于具体的防护类别和战时功能因其所处的城市的设防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一类设防城市而言,由于其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和经济建设比较发达,目的也是最大限度的保存战争潜力,所以设防的类别不应全部降低,而对于二、三类城市的兼顾人防工程还是突出兼顾为主,防护类别应有所降低。另外对于城市地下空间是否能够达到兼顾人防要求,也考虑了几种类别的划分和不适合兼顾设防的条件。对于兼顾人防工程,在级别上、功能上与应建的人防工程相似,只存在着具体设计标准的差别。
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应根据城市预定防护要求不同,并紧密结合地下空间的平时使用功能工程类别分类。Ⅰ类兼顾人防工程是充分归纳了各地在建的兼顾人防工程的的实际情况,平时作为地下商场的,可作为战时兼顾物质储备或人员临时掩蔽;平时作为地下停车场的,战时可作为专业队车辆器材临时掩蔽场所;平时作为办公、文化、娱乐、仓储以及其他生产、生活等用途的地下空间,战时可作为人员临时掩蔽场所;并主要针对此类工程制定本标准。Ⅱ类兼顾人防工程是针对保护城市中地下交通干线、隧道、城市共同沟等交通、生命线工程,不考虑防化要求。突出兼顾人防工程主要是依法履行修建的人防工程之外的工程项目,在政策的要求上、设计的标准上和工程造价上应统筹考虑。轨道交通工程的人民防空设计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执行。坑道式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的要求执行。
3.0.2 此条主要指Ⅰ类兼顾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Ⅱ类兼顾人防工程本身就是针对城市中地下交通干线、隧道、城市共同沟等交通、生命线工程的保护,平战功能是一致的。城市中地下交通干线、隧道战时可兼顾应急车辆待蔽场所,城市共同沟战时可兼顾人防干(支)道。
3.0.3 考虑到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管线、孔口较多,战时容易遭到破坏,为保证兼顾设防工程围护结构的整体强度及其密闭性,本条作了相应规定。
3.0.5 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实际建设情况区别对待。对现行规范中不符合建设人防工程条件的,以及虽然符合建设条件但平战转换措施复杂的均不作要求。
4 建 筑
4.1一般规定
4.1.2 兼顾人防工程中战时功能属于临时掩蔽性质的,允许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但应有防护密闭措施。
4.2 主 体
4.2.1 兼顾人防工程划分防护单元,一是为了降低常规武器的命中概率,二是为了减小遭受破坏的范围。根据已建成的兼顾人防工程统计,平时功能基本是地下车库和地下商业。按照现行有关规范中防火分区的标准的倍数划分,突出以平时功能为主,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4.2.5 战时为人员掩蔽的兼顾人防工程,应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仅对防护单元的面积适当扩大,控制人员掩蔽单元的最大掩蔽人数是避免大范围杀伤的有效技术措施。
4.3 出入口
4.3.1 出入口设置的数量、形式以及室外出入口的设置是临战时兼顾设防工程发挥作用的必要保证,因其在空袭后需要立即使用的迫切程度不同,所以对其设置的严格程度有所放宽。
5 结构
5.1一般规定
5.1.3 Ⅰ类兼顾人防工程为量大面广的防常规武器6级和部分防常规武器5级的工程,本规范主要针对此类工程制定;Ⅱ类兼顾人防工程起到战时人防疏散干道、保护城市生命线的作用,并考虑此类工程难以进行战时转换,故只需验算常规武器效应下结构安全性。
5.2常规武器作用计算一般规定
5.2.1 Ⅰ类兼顾人防工程仅考虑常规武器作用效应,故此部分需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中常5或常6等效静荷载取值相应要求执行;Ⅱ类兼顾人防工程战时难以进行转换,故只需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验算满足预定的常规武器抗力标准。
5.2.2 兼顾人防工程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时,考虑地下一层顶板的结构强度以及地下一层空间对武器效应的有效扩散,并考虑现行规范对抗爆隔墙的要求,因此对以下部分不再
考虑武器效应,仅对结构构造提出防护要求。
6通风设计
6.1.2 兼顾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物资临时掩蔽,考虑到卫生要求应设置清洁式通风和隔绝防护,人员临时掩蔽隔绝时间应不小于3小时,物资临时掩蔽隔绝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I类兼顾人防工程战时应设清洁式通风和隔绝防护,其要求见相关条文;II类兼顾人防工程为隔绝防护。
6.1.3 穿防护单元隔墙应在隔墙两侧才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埋在围护结构外的进、排风管,应能放冲击波的破坏和毒剂的渗透,宜采用给水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采用钢板风管时,应注意到钢板风管易于锈蚀,暗设的风管又难以检查和更新,所以应采用2-3mm的钢板焊接成型的气密性风管,按防护要求外包100-150mm混凝土。
7 给排水
7.3 临战时、战时兼顾人防工程功能为临时掩蔽,在隔绝防护时间内可不考虑战时排水设施。
8 电 气
8.1.1 设置柴油电站条件考虑了现行规范的要求,并考虑兼顾人防工程的临战时、战时的功能需要,适当做出扩大。
一个工程内人防工程与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总数大于
3个时,设置的柴油电站应在人防工程内。
柴油电站各专业设计标准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各专业相关标准设计。
8.1.2 内部电源包括柴油电站、EPS及UPS自备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