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防办
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在人防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人防地下室面积测量单位。
二、管理原则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管理内容
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四、考核细则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执业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介机构服务有上述损害中心形象的行为者,行政中心及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该机构撤出行政服务中心中介超市。
五、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中心从事人防相关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将视试行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