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促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动产登记”。
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删除;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未经报建联审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房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部门”。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平时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进行管理,战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八、将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南京军区”修改为:“军队”、“规划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