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办副主任 申世坤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是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是我省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201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针对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依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突出问题: 一是有的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缺乏统筹考虑。 二是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不规范,导致依法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少建甚至未建。 三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防工程战备功能。 (二)审议《办法》的经过 省人防办在2009年初组织人员起草了《办法》草案,在广泛征求人防系统的意见后,2009年12月报送省政府,列入2010年省政府规章发布计划,省法制办作为第一个规章进行调研论证,2010年初书面征求了多个厅局和11个设区市政府以及部分县(市、区)政府意见,并会同省人防办到部分市、县调研,召开了相关部门的协调会、专家论证会、法制办办务会,对《办法》草案修改达30稿以上。在2010年12月6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三)关于制定《办法》的几点考虑 1、依据《人防法》、《江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军区联字1号文件、国家人防办相关文件,参考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立足于如何规划好、建设好、维护好、使用好人防工程。 2、《办法》本着尊重省情、尊重现状,做到部门没异议,百姓能接受,避开人防工程产权,避开有争议的词语,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但求所用,但求所为。 3、《办法》本着实用性、针对性、操作性,做到文字精练,依据充分。共设五章三十八条5000余字。 4、《办法》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立足点是公众利益,人防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在《办法》中表述。 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释义 (一)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 2、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3、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其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无偿划拨;不能无偿划拨的,应当将其征地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民防空战备设施用电,电力部门要给予优惠。〔《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二十四条〕 5、要抓好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指挥手段和设施,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二条第(五)款〕 6、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洞口管理房用地,应纳入规划。公用工程洞口管理房产权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位工程洞口管理房产权属工程所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电价按省电力、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赣发[2001]33号)〕 7、对人防部门按国家人防委员会 财政部人防委字[1985]9号文件《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字[1986]038号)〕 8、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 9、各级人防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建设、改造人防工程收取工程使用费税收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7]179号)〕 10、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收水电气增容、市政设施配套、教育费附加、墙改发展基金、白蚁防治、房产开发管理、土地使用、房屋拆迁、土地附加、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供电、供水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用水需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水电费,比照民用价格给予优惠;对由人民防空主管收取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场地、技术等为社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凡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并全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可免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方税收应给予优惠。〔《南京军区五省一市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 11、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预留洞口管理房建设位置,对列入计划建设(含已建工程改造)的人防工程洞口房用地,应予规划控制并保证划拨。洞口房占地面积为:主要出入口200平方米,一般出入口100平方米,竖井口30-50平方米;洞口管理房是人防工程的附属设施,其公共工程洞口房产权属省、市人防部门,单位工程洞口房产权属工程所在单位。使用洞口管理房与使用人防工程一样,均减免房地产交易费。〔《江西省人防办 江西省城乡建设环保厅关于人防工程洞口房建设及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办发[1991]65号)〕 12、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电价收费。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除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收费外,其他用电按非工业或工业电价收费。〔《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电力局关于明确地下人防工程用电电价政策的通知》(赣价工字[2000]86号)〕 (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五)第五章 附则 三、贯彻《办法》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学习宣传《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1、人防部门的同志要弄懂弄通《办法》,树立依法行政、 依章办事的思想。 2、做好向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宣传。结合贯彻第六 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精神,在政府领导的重视下,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建立人防工程管理的长效机制。 3、做好向投资商、开发商的宣传。宣传、服务要前移, 建立沟通渠道,把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要求宣传到位,人防部门既是行业监管部门又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护航使者。 4、做好向社区、向市民的宣传。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基础。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要向社会化转变,有条件的市可以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社区化做个尝试。 (二)当前我省人防工程管理中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1、统一标准 (1)统一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法》十二条) 高层(或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和商住房按“满堂红” ,其他“5、4、3” (2)统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办法》十三条) “净高小、难施工、不划算、地质差”,审批时要有相关部门(专家)出具的认可材料。 (3)统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办法》十四条) 按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文执行:高层按“满堂红”计算,其他“4、3、2.5、2”计算 (4)统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标准(《办法》十五条)“四全免一减半”需要说明的是:减免收费的项目必须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 2、加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工作 (1)防空地下室的现状不容乐观。 (2)坚持以用促管、管用结合,保持人防设施处于良好 状态。 (3)使用人防工程必须经人防部门批准,并领取工程使 用证,转让、抵押、变卖和使用权发生变化须经人防部门同意。 (4)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工程维护责任 和平战转换责任。 (5)推动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工作走向社区化。 3、进一步规范人防行政许可 江西人防九项行政许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审批;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开发利用审批; ——权限内人防工程拆除、封填审批; ——经国家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拆除、封填审批;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对行政许可的总要求: 一是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是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审批时间、严格自由裁量、把关定位准确、服务热情周到; 三是推进网上审批。 (三)加强执法检查 1、组建执法队伍开展常态性执法检查活动。 2、邀请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活动。 3、邀请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协助监督检查。 4、通过纪检和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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